规则一出,脑震荡就多,中国足协应出台细则避免有人钻空子(2024-09-21 02:5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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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8日上午,德转管理员发布了这样一组数据:截止目前,已知的脑震荡换人一共有6例。这其中,包括中超1例、中甲1例、中乙1例;余者3例均为刚刚结束的足协杯第5轮。

更让人感到蹊跷的是,除了中乙上海海港b队对泉州亚新、足协杯第5轮成都蓉城vs南通支云两战,都是在46分钟前完成之外,其他4次脑震荡换人均在比赛进行到第80分钟之后。具体来说,中超1例为第90分钟国安第19号(乃比江)下3号上,中甲石家庄功夫第94分钟32号下29号上,足协杯第5轮无锡吴钩第87分钟27号下第29号上;同一轮,青岛海牛第87分钟6号下33号上。

根据媒体7月8日的报道(比赛时间此前一天晚上7点半开球),外界都知道国安球员乃比江在争抢球权时,与对手王毅相撞之后倒地不起,“并出现昏厥的状况”,随后被担架抬出球场并直接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。相关报道称,到了医院后,乃比江“仍出现昏迷不醒的情况,事态一度颇为严重”。后经治疗,“晚上11点多才逐渐恢复意识”。

也就是说,这是球迷比较确凿地知道球员确实是在比赛中出现了脑震荡,进而被迫实行“脑震荡换人”规则,这也是中超首次实施该条款,乃比江则是中超实行“脑震荡替换”第一人。

7月11日,中国足协发布了关于执行《足球竞赛规则2024/2025(11人制)》“脑震荡替换条款”的通知,明确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均参照《额外的脑震荡替换操作规范》,并从7月1日起执行(注:个人推测,相关规则在足协公告出台之前就已经宣贯了)。

所谓的“脑震荡替换条款”,是根据国际足联2024年3月2日批准的竞赛规则。即上场队员出现或疑似出现脑震荡情况时,可被替换下场并且不再参加本场比赛,该替换不计入常规的换人次数限制。规则还规定,一方球队使用了“脑震荡替换”,则对方球队可以以任何原因执行1次“额外替换”,同样不受常规换人次数的影响。简单说,如果某队因脑震荡替换了第6名球员,则比赛的对方同样可以换6名球员。

不过,上述6次“脑震荡替换”,有些似乎引发了外界的热议。

比如上述石家庄功夫第94分钟的换人,就有些球迷表示了不解。从相关视频来看,球员先是正常比赛中的跑动(注:匀速慢跑),然后不明原因倒地。但倒地之后,球员双手抱着右腿,似乎满脸痛苦。此间有球迷直接称这是“诈伤”、质疑“撞到腿怎么就脑震荡了”。

更有球迷给出了详细的数据:该队32号球员第83分钟上场,第90分钟下(注:应该是倒地时间)。总共才7分钟时间,期间一次被犯规、一次犯规领黄牌,头球都没争过一次。“倒地时捂着大腿,场边队医在看他膝盖,这也算脑震荡换人?真的没人管管?”

石家庄功夫32号球员是不是真的脑震荡、是不是真的伤到膝盖而以脑震荡为名换人,在此不作讨论,因为没有证据。但必须提醒一点的是,国际足联的规则规定,裁判员和其他比赛官员、特别是第四官员,不能参与球队关于场上队员是否应该被替换,以及场上队员应通过“常规替换”还是“脑震荡替换”条款被替换的决策过程。也不允许决定某个伤情是否满足“脑震荡替换”标准,等等。如果存在对“脑震荡替换”使用不当的异议,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一句话,是否要进行“脑震荡替换”,由球队说了算。如果裁判员或者比赛官员对此有异议,必须、也只能是赛后向足协或者联赛主办方提出。

应该说,“脑震荡替换”条款,是国际足联为保证球员身体健康、维护球队利益而实施的一个制度,出发点是好的。但仅仅这么些天,特别是无巧不成书一般在足协杯第5轮发生了多起球员“脑震荡”事故,并因此触发了相关换人条款,难怪球迷有想法。

或许囿于“身体健康”、特别是“人命关天”之故,“脑震荡替换”更强调的是球队的主观能动性。这应该可以理解,也无可厚非。但如果真的存在“诈伤”的情况呢,管理部门或者联赛主办方是不是就没有办法、只能听之任之?

答案应该是否定的,但如何管控,应该有更规范的管理制度。

虽然“脑震荡替换”是对等的,但这并不代表换人就一定是公平的。甚至,如果是某一方涉嫌故意使用“脑震荡替换”,比如刚替换上场的球员发挥不理想,或者教练员认为换错人了,而有意钻“脑震荡替换”的空子,这对比赛的对方是不公平的,对花钱看比赛的球迷来说也是不尊重的,更是对公平竞赛规则的亵渎。

个人认为,管理部门应该跟进出台一个“脑震荡替换”的实施细则,比如真有球员因为脑震荡需要替换,则至少若干天内,没有符合资质的医院书面证明,该球员不允许出场参加比赛。如果再严厉一些,还可以再明确,足协对此保留追溯权。无论什么时候(或者两年诉讼期内?),只要有证据表明这是一次“诈伤”、滥用了“脑震荡替换”,将对该教练、球队、俱乐部实行严厉处罚,比如罚款、扣分、降级、取消注册资格之类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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